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2007年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 2007 年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工作和 2004 年获得内蒙古名牌产品称号到期复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各种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得证的、近三年被盟市级以上(含盟市级)质量监督检查、环保安全检查不合格的,以及发生过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企业,不得申报自治区名牌产品。
白酒生产企业年产量 2000 吨以上,销售额 4000 万元以上的方可申报。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 100 万吨以上,并采用新型干法窑生产线的方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到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申请的时间由各盟市局自定。
三、申报材料填写要求:申报企业必须认真阅读并如实填写《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表》(附件 1 )申请表从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网站 www.nmgzjj.gov.cn 下载。如经查实,虚报数据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企业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必须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2 。
四、审查上报: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填入申请书中,并加盖公章。将所有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一式一份),于 5 月 30 日之前,报内蒙古质量协会(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东街 21 号,邮编: 010010 ,电话: 0471-4920610 。传真 --4920132 )。过期不予受理。无盟市推荐意见,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和补充。
五、内蒙古名牌产品评审工作是我区实施名牌战略、从源头抓质量、扶优扶强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明确告知有关申报企业,严格自律。
联 系 人: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杨明
联系电话: 0471-6944045 、 6962910
附件: 1 .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表。
2 .企业提供电子文本要求。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内蒙古名牌产品申报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
(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