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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要求,现将我区工业产品(含食品,下同)生产许可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国家质检总局收取;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

  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无偿公告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信息,因此,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告费。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审查费为每个产品2200元,对同一个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在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产品质量检验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2006年12月31日前申证企业的收费按原规定执行,2007年1月1日起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盟市局将收取的国家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通过银行汇到区局。收款单位: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帐号: 159400221308091001 。汇款时应注明“工业产品”或“食品”许可证审查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和缴费企业名单按食品和工业产品分别报区局监督处和质量处。自治区局发证的审查费汇款方式另行通知。

  附件:工业产品(食品)缴费企业名单汇总表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缴费企业名单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

缴费金额

备注

      
      
      
      
      
      
      
      
      
      
      
      
      
      
      
      

审查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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