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8]84号)
各产烟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建后管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郴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后管护,确保建成项目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办〔2007〕3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行政区域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烟基项目)的建后管护,包括2005年前各县(区)烟草部门投资建成的烟基项目和2005年后申请国家烟草专卖局补贴资金建成的烟基项目。
第三条 烟基项目建后管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努力实现“以烟叶养工程”的管护目标。
第四条 各产烟县(区)、乡(镇)政府及烟草工作部门负责对烟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项目产权和管护组织
第五条 烟基项目产权归属所在地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烟农自建的水窖、水池、烤房等项目,产权归属烟农;由烟草部门投资,村民和村民小组或村委会部分自筹建设的烟田水利设施,产权归属受益的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六条 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所有的集体烟基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服务;跨村的项目,由相关村委会按所辖区域分段管护;烟农自建的项目,烟农为该项目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