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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形成纪要,以自治区政府阅件,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印发各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形成纪要,以自治区政府阅件,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办组织召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由安委办决定召开相关部门联络员会议。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联络员会议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同志,印发安委会各成员。

  第二十五条 以自治区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办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自治区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安委办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自治区政府并通报各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及相关企业。

  第二十六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 安委办编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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