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第六条 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必要时,协调内蒙古军区和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特大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完成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办主要职责
第十条 研究提出我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行政公署(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十三条 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接受国家直接领导(或委派)参加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自治区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结案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和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新闻报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