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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安委办字[2004]4号)


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则》要求以正式函将你单位联络员名单于3月10日前报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6961166-357
  联 系 人:季文杰、白金旺

  传 真:0471-6291320、6969065
  通信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43号
  邮 编:010010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自治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下,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安委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自治区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安委会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第四条 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第五条 安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安委办,安委办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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