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自治区农牧业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验审查;
4、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农牧场和乡镇企业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牧业机械的牌证管理、技术检验、安全检查、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
其年度检验审查等安全监理工作;
6、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监督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四、自治区教育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3、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4、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5、学校教学楼及学生宿舍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特点。确保学生的学习场地、活动场地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