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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1、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及检验,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负责通航管理和水上救助,以及船舶的防污管理,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2、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5、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自治区建设厅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规定颁发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监督盟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3、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和工作目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军工及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军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民爆器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考核报批工作;
  3、负责组织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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