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承担安全培训的有关机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8、组织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区非煤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非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9、对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实行监察,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0、负责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监察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11、设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
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审核、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组织实施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工作;
2、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责令关闭各类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4、依法组织或者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批复结案;
5、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盟市安委会报告或者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自治区总工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
1、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全区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参与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