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安委办字[2004]5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1、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归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负责自治区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并实施监察制度;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各盟市、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3、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4、负责汇集和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5、按规定负责上报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情况;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协调、参与重、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按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6、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受国家或自治区委托,依法撤销或废止其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