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数据跟踪,非现场监管体现效益导向
一是建立月度效益专项督查制度。依托统计信息系统,以效益指标为主,按月对全省产险公司的盈利情况进行专项分析督查,及时汇总反映各公司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前提下的效益改进措施和成效。二是建立季度盈利改进报告制度。原则上凡是两个完整年度亏损且报告期持续亏损的公司,要求在当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书面报送亏损原因分析及拟采取的改进举措的报告。三是建立年度经营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结合保监会关于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办法,以经营效益指标为核心,从公司、地区和险种三个维度开展经营效益年度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点监控对象。
(三)检查切入,现场监管体现效益导向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将公司和地区的效益状况作为确定现场检查对象或区域的重要依据,除保监会指定或信访投诉指向的检查对象外,以经营效益为核心,明确以下五种类型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一是展业成本居高不下、市场反映强烈的公司或地区;二是开业两年以上,承保利润率位于全省后三位且低于总公司平均水平的公司;三是承保利润率位于全省后三位且持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四是持续三年亏损且承保利润率既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又低于总公司平均水平的公司;五是盈利改进措施不力或未见明显成效的公司。在现场检查中充分体现效益导向,推动公司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成本管控,推动发展方式不断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四)执法参考,许可处罚体现效益导向
在履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职能中,把经营效益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充分体现效益导向,做到扶优限劣,奖罚分明。一是对经营效益好、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在机构批设、高管核准等行政许可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二是对经营持续亏损、盈利能力差的公司实行窗口指导。若持续亏损属于机构增长与业务发展不协调造成的,暂停其机构盲目扩张,要求科学合理规划机构设立;若持续亏损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要求审慎选择高管,切实提高高管人员素质。三是对于低价格、高手续费、虚假赔案、帐外经营等严重损害公司经营效益、削弱公司盈利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各产险公司对湖南保监局推行的效益导向监管应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效益导向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出发点,全面把握效益导向监管的内涵,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承保环节无利润、效益主要靠投资的片面认识,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扎实完善内部管理,改进保险服务,把公司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把公司管理与监管要求相结合,努力形成互利共赢、齐抓共管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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