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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2007年以来,我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以下简称农房统保)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95%以上的农户得到了市、县两级政府全额出资的全新保障,保险金额总数达55亿元。在2007年“8?19”洪灾以及2008年年初冰雪灾害中及时支付理赔资金达1807.6万元,5000余户受灾农户受益,为灾区农户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提供了有效保障。由于农房统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擅自变更承保主体,降低承保标准,给理赔兑现工作和农户权益保障带来隐患。为确保全市农房统保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市金融证券办牵头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人保财险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二、从2008年起,全市农房统保一定三年,由各县(市、区)政府与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签订农房统保协议,执行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保险期限、统一保险责任、统一赔偿方式。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做好新一轮农房统保工作,延伸保险服务网点,方便群众就近参保理赔。各县(市、区)人保财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搞好保后服务,特别是在发生灾害损失时,要及时做好查勘、理赔,确保受灾农户利益。

  四、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郴政发〔2007〕7号文件要求,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期落实农房统保工作、擅自变更承保主体或承保标准的给予批评,并取消其市级财政20%保费补贴;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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