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与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义务,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自我监督等主要任务的落实。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承诺履行过程,加强与参与企业的沟通和交流,提供具体的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帮助企业有效履行承诺内容。
(六)动态监督
各级知识产权职能部门要建立快速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掌握计划的实施情况;设立举报热线和投诉信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对企业有悖于承诺内容的行为,应及时督促其纠正,企业拒不改正或自纠不力的,视情况予以摘牌,确保“正版正货”承诺的良好信誉。
(七)检查复核
各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参与企业的监督,适时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每二年组织一次集中复核,对参与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认定不能履行承诺义务的企业,将予以摘牌。
附件1
“正版正货”承诺申请企业须知
作出“正版正货”承诺的企业应做到:
一、对社会郑重承诺:不制售假冒、冒充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商)品;不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或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商)品;不制售盗版光盘、软件、书籍等侵犯著作权的产(商)品;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告知。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有分管领导和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企业领导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涉及知识产权产(商)品的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
1、涉及专利权的,要提供专利证书及缴纳最近一年的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2、涉及商标的,要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涉及著作权的,要提供拥有合法来源的确认著作权有效的制作、发行文件。
对制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无法辨认其合法性及有效性的,可以提交活动组织机构成员单位进行验证。
四、自觉接受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商)品进行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