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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发〔2009〕19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确定有关政策,指导试点县(市、区)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实施方案须于2009年12月15日以前报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印发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属地管理,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第四条 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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