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设立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的批复

  第二十条 新疆保监局统一核算考试中心(分中心)的各项成本支出,费用资金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考试中心(分中心)指定报账员,负责日常费用支出、票据的粘贴、统一报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设置收入辅助帐户,用来登记报名费的收取和汇划。同时,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设置支出辅助帐户,具体包括备用金辅助账、费用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的正常小额支出,由考试中心(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从备用金列支;规定标准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事前向新疆保监局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待核准后由新疆保监局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心报账员每月初在新疆保监局集中报账一次,新疆保监局审核通过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及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和培训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对考试和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得超出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擅自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泄露、倒卖试题等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考试保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并报新疆保监局取消考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放任考生作弊、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中心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收缴上划、成本费用开支、票据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追究考试中心主任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