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第四批省级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考核验收的通知
(苏知发〔2007〕62号)
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知发〔2003〕36号),现将第四批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的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考核验收单位
此次参加考核验收的单位有:南京市白下区,新沂市,常州市新北区,如皋市,海门市,盱眙县,滨海县,盐城市盐都区,宝应县,句容市,泰州市高港区等11个单位。
二、 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考核验收领导小组领导考核验收工作,具体成员名单附后。
三、 方法步骤
整个考核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单位自查(6月11日-6月25日)。各试点单位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苏知发〔2002〕80号)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知发〔2003〕36号)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所辖区域试点单位工作进行初评,形成初步意见及知识产权区域示范推荐意见。
第二阶段,召开验收会议。省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在验收工作会议上听取各试点单位工作汇报,听取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所辖区域试点单位工作的意见,根据试点单位的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和省辖市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验收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情况通报。省知识产权局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形成第四批江苏省知识产权区域试点工作总结,并通报全省。
四、具体要求
试点考核验收是检查知识产权区域试点成效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各试点单位能否进行示范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和探讨知识产权工作思路的重要机会。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验收工作,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对照试点考核各项内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着重在总结经验和查找差距上下功夫,经验总结要与区域发展、科技进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典型性。差距查找要有问题有分析,力求深刻。经验和差距应作为总结材料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验收工作如期进行,各试点单位的总结材料、自查评价标准表(可在省局网站下载),以及省辖市的初评意见请于6月29日前以文件及电子件形式报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