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热心服务、廉洁奉公,发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精神,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4、在本行业工作4年以上。2003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含)以上等次,并且至少一次为优秀。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受过市级以上表彰。
5、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三、评选要求和办法
(一)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评选的重点是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对处、科级领导干部的评选推荐要严格控制。我省上报人事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中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1名,一线专利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兼顾全面的原则,坚持民主推荐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审核的方法产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并于上报前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推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征求当地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三)推荐的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分别填写“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和“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均为一式 3份),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练(3000字以内),推荐公示表应按要求填写上报;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在审批表上粘贴2寸免冠彩色近照。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的,需填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申报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推荐审核表”。市、县人事局和知识产权局要对呈报材料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逐级上报。上述材料于2007年10月15日前报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省评选推荐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选推荐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有重点地组织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考察,报省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推荐上报表彰的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并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
四、奖励办法
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专利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