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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核准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天津市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核准管理的通知
(建材[2005]9号)


各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调整本市建材产品使用的监管方式。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天津市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核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原颁布实施的有关建设工程材料准用、核准、备案等内容的文件一律废止。
  二、各建材企业已取得的《天津市建筑结构材料和特种材料核准证》及《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及部品部件备案证》作废。
  三、核准管理取消后,与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相关的各方要加强质量管理,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1、建材生产、经销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并对由其产品质量引发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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