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监理的通知
(建设[2004]582号)
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近一步贯彻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落实勘察设计、施工责任,建立勘察质量不良行为的约束机制,完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建材使用、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等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严格实施,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施工程岩土勘察开工备案及勘察旁站监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5月31日以后,凡本市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在委托工程岩土勘察的同时,应按市、区、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二、工程岩土勘察实行旁站监理的方式,建设(开发)单位实施工程岩土勘察的项目,要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关于实行监理范围和实施监理的企业的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监理(委托的勘察与监理单位不得是同一上级主管企业)。不委托勘察监理的依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进行处罚。
三、勘察单位要根据任务要求、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编制工程岩土勘察作业方案,明确探点布置、钻孔数量、钻探深度、执行标准等关键环节,认真组织实施。
四、监理单位应依据确定的勘察作业方案对勘探点数量、钻孔深度、土样的采集保存、勘探资料等关键环节做到旁站监理,重点监控。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勘察作业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对勘察评价报告要认真见证。对勘察评价报告不真实的不予见证。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见证或见证不合格的勘察工程,不予地基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