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含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修改后施工图的复查不超过6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7个工作日。修改后施工图的复查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查或复查的,审查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建设单位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
对于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审。
第十七条 本市的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建设单位需选择天津市行政区域以外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事前经市建委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市建委及审查机构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妥善保存审查记录、审查意见、修改回复、审查合格书及全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由设计单位保存)以备查。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设计内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对审查结论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建委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做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