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家及本市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具备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专业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审查人员应当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三)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各专业计算书)。
建设单位对报送资料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施工图审查实行有偿服务,施工图审查的技术咨询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统一执行。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主要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由市建委统一印制。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的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在审查过的全套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的每一张图纸上加盖审查机构技术专用章。完整的加盖审查机构技术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含加盖技术专用章的全部变更图)为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建委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