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施工图审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协会成立天津市施工图审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图服务中心),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服务工作,集中受理本市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发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意见。
第七条 经市建委认定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技术审查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按照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问题进行记录,并报送市建委。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机构应是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审查工作需要:审查技术人员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主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六)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