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5]9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建设【2003】2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市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