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2005]417号)
各有关局,各区县建委,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订了《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0日
天津市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建立,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勘察设计工程,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天津市勘察设计临时进市证明”后,方可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提供下列文件:
1、项目意向委托书;
2、《工程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承担该项目之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职业印章(模);
5、驻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外出证明。
6、该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单》或该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责任年保保单》复印件。
第四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在津承接勘察设计工程,必须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及现行的资质管理办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