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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房[2002]92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工作,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市建委建房[2001]123号印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前,均应当按规定领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以下简称准许使用证)。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商品房,是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领取。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开发区、保税区内的准许使用证向所在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四条 准许使用证由市建委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准许使用证颜色分蓝、白两种。外环线内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为蓝色,外环线外住宅商品房的准许使用证为白色。
  准许使用证上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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