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按照市建委、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的要求,明确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审查程序,规范市、区两级建委资质预审工作。现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及资质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计划管理的类型
根据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目前我市投资计划管理分为两种类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类计划,包括:经济适用房计划(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四带”条件经济适用房、示范镇住宅建设和小城镇改造项目)、历史遗留的危改计划、社会保障廉租房计划、村民集资建房计划等,这类计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由市建委统一下达,各区、县不得审批。
(二)商品房等备案类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工业厂房、酒店、办公楼、写字楼等土地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预审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当年有效。
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按市建委确定的规则进行编排,如发现未标注项目编号或重号的项目,视为无效计划。
二、备案类项目资质预审的责任分工
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项目资质预审;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
三、项目分期实施的要求
(一)分期原则
项目分期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地块范围下达投资计划(或项目资质预审),进行整街坊的开发建设,按规划合理分期实施,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公建设施应超前安排,与项目分期同步实施,避免出现配套甩漏项问题。
(二)分期规模
(1)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得进行分期;
(2)规划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至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的项目,最多可分两期实施;
(3)规划总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可以多次分期,但每期的建筑面积原则不得小于10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