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
(5)企业注册地金融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6)在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9)企业近三年承包过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及证明文件。
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在津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自签订日起15日内到市施管站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八、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九、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须进行注册。企业项目经理凭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随所在企业进津一次注册, 由市施管站换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手册》。
十、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市施管站负责对上述人员的资格确认,对无岗位证书人员由市施管站统一组织进行培训,颁发岗位证书。
十一、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登记备案:
(1)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以采取挂靠、借照等欺骗手段获取《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的,次年不予登记备案;
(3)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两起市场违规行为的, 两年内不予登记备案;
(4)在津施工期间,发生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年内不得再次进津登记备案;
十二、市施管站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管理,跟踪考核企业现场管理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在津市场行为等内容的考核业绩档案。
十三、外地监理企业进津登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