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2]139号)
建设系统各局(集团总公司), 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打破行业垄断, 取消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大市场的要求,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依据《
建筑法》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我们制订了《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2002年3月6日
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办法
一、为规范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经营活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 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是指:由外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业企业。
四、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具体负责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配合市施管站做好本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的管理。
五、外地建筑业企业实行进津备案登记制度。进津建筑业企业经登记备案后, 由施管站发给《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备案通知书当年有效。
六、进津企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持以下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