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8〕59号)
各省级产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见费出单”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见费出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见费出单”作为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二、同时切换,分步实施
(一)系统改造。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与总公司的沟通力度,尽快开展“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程序。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验收申请,对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验收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验收申请报告,二是“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三是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合作代理机构清单与合作协议(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五是人工确认收费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三)实施步骤。2008年8月20日前,现行保费结算模式和“见费出单”两种形式可以并行使用。2008年8月20日起,全省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各公司应将保费结算统一切换为“见费出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