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主体合法,有效期未满,且没有第1项清理原则所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确定为继续有效,有效期与清理前连续计算。
(三)清理方法
各县(市、区)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分别负责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办公室,应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文本送交本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进行清理,逐件提出继续有效或者废止、失效、重新公布的建议,报制定机关决定。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执行的市直部门先行研究,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或者重新公布的建议,填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4),于2008年8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参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清理。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完成本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后,应填写《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附件5-8),于2008年8月30日前送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应汇总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废止、失效、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于2008年9月30日前,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参照县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办法执行。未办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的,也可以在本机关公告栏公布。
各级各部门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清理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附件9),将本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10日前上报至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向市政府及省政府法制办报告。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2008年10月1日《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均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