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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湘政法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安排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不论文种,不论标题,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都是规范性文件。

  (一)清理范围

  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1.凡文件内容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价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所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1项清理原则所列情形的,可以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另行制定,原机构不得再行制定。2008年9月30日前另行制定并公布的,应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月1日以后另行制定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执行。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其中,施行时间已满,没有第1项清理原则所列情形,确需继续执行的,由原制定机关重新登记、重新公布,有效期自重新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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