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落实车险理赔工作制度。要于2005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明确的理赔工作流程、理赔时效管理办法、理赔服务承诺制度、督办督察制度,并在营业场所公开张贴,在省内主要报刊或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理赔承诺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在各总公司制定理赔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各公司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有关理赔管理工作制度向贵州保监局备案。各公司要根据自身车险产品,设计面向客户的《索赔告知函》,内容要涉及公司的理赔流程、服务承诺等方面,在客户投保必须向其提供。
4、加强车险理赔程序及管理工作。各产险公司在办理车险业务时,必须积极主动出具《投保提示》和《索赔告知函》。公司要确保理赔服务专线便捷、畅通,专线服务人员应将事故处理流程、要求以及索赔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同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交由理赔外勤人员处理;要最大限度保证保险事故的现场查勘到位率,积极开展受损车辆的施救工作,受损车辆的送修不得强制指定修理厂;对客户应提交的索赔资料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出具书面收据;赔款厘算必须严格按照条款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惜赔或无理拒赔,不得无故扣减客户应得赔款,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各公司要严格执行《
保险法》相关规定,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的规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各公司要确保赔款资金的充足性、及时性和安全性;要制定小额赔案简易赔付管理办法,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实行车险理赔回访制度,畅通了解市场和客户意见的渠道。
5、建立健全车险理赔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各产险公司应根据各自车险理赔工作实际,分析总结车险理赔纠纷产生的原因,建立和完善车险理赔纠纷处理的相关制度,理顺处理流程,明确处理方法和时限,强化责任追究,探索建立适合公司特点的车险理赔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确保在《
合同法》和《
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对于久拖未决的车险赔案,要及时清理,妥善解决;对多次协商不能核定损失的,要主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适时引入保险公估机制,提高车险理赔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股份制财产保险分公司要针对理赔服务网点少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理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