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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一)民办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必须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便于公众查询。
  (二)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三)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禁乱收费。
  (四)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行确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集资。
  (五)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年报表制。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六)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其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抽逃出资或挪用办学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乱收费、抽逃办学资金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民办学校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对民办学校设立虚假财务、“账外账”和提供虚假资产报告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八)民办学校的盈余可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也不得以民办学校的名义或资产为举办者或其他法人、个人、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九)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应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和预留发展基金,缴纳风险保证金和预留发展基金的比例按黑政发〔2005〕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民办学校合并与解散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并妥善安置学生。经核准解散的民办学校,其财产应当首先清退学生的款项,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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