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原因及决定;

  (二)临时负责人学习、工作简历;

  (三)临时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应签署“原件已核”等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第二十九条 总公司、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分公司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保险监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行业自律约定被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因违反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不履行、不正当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被所在公司或上级公司处分的;

  (五)具有严重违反党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行为,被所在公司或上级公司处分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报告内容应涵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主要事实、危害结果、被处罚(处分)高级管理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处分)情况、处罚(处分)的主体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