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再次担任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在保险集团及其子公司中互相调任的,不适用《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二十五条,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2006年9月1日《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重新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法人公司已经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助理,若担任同一层级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核准,但分公司需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提交任免报告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二份: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二)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如该高级管理人员为同业或其他行业引进,还应当提供与原任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且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指定保险机构临时负责人,应当自任职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