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贵州保监局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 任职资格综合测试的内容及有关事项:
(一)测试采取书面闭卷测试、网上测试、提交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测试内容包括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道德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基本理论测试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测试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测试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测试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和诚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贵州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贵州保监局将其作为考察是否具备履行职务能力的重要内容:
(一)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2年内,被金融监管机构、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含)以上处罚的;
(二)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1年内,被原任职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为原任职机构主要负责人,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其原任职机构连续2年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1年内,其原任职机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 发生《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次担任同一法人机构或者其他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重新经过任职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