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总公司、分公司任命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的规定在任命前向贵州保监局提交书面材料和有关电子文档。申报单位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统一格式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报告表中的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并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提交的书面材料需包括请示文件、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申请表涉及有关奖惩情况证明材料、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综合鉴定及鉴定评价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
提供复印件的,申报的保险机构应认真核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署明“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后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工作的,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原任职机构应在接到高管人员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并对离任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贵州保监局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程序如下: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在保险行业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离任地保监局函调其在原任地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对从其他行业进入保险行业任职的,向该行业监管机构或原任职机构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综合测试;
(四)对任职前综合测试合格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第十六条 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