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心支公司(含)以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含)以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核准制的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如下: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可放宽到3年(含)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1、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5年内,个人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受到总、分公司表彰;个人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或市(州、地)级(含)以上政府表彰;
2、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时,个人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有《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
十七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