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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保监发〔2008〕51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八日

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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