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三)建档发证阶段(2010年4月-2010年6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发证档案。
(四)综合配套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0月)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放宽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开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工业原料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限额执行期内的以后各年度使用;对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指标;对在非林业用地中培育的人工林,可纳入非商品材限额管理;对公益林可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有序流转,引导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集体林权流转方案需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流转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其中,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的收益比重不得少于70%。
对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集体林地,已颁发林权证的,要予以维护;对符合发证条件且没有颁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按法定程序颁发林权证;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符合发证条件后,及时受理颁发林权证。
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3.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和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制定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加大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服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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