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规范经营。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因地制宜,落实实体,规范经营。
  首先,要明确经营主体,确保本次林改前流转程序合法、责权明确、群众认可。已经明晰个人或其它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林保持稳定不变,予以确权发证。已经流转的林地或林木,合同显失公正、程序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由合同双方协商修订完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为其明确权属,不能通过的由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目前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经营效果比较好的,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承包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并进一步完善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经营效果不好的,可以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其次,要规范宜林地经营。通过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造林规划,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竞价发包集体宜林地;按照“谁造谁有”的原则,签定承包合同明确权属。对已造林的要为其登记确权。
  (二)依法流转,健全机制。按照《黑龙江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展林权登记,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林业经济规模集约发展。一要规范程序。林权登记和发证由权利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受理后,权属无争议的,依法进行登记,报县、市政府确认林权,核发或换发林权证。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前,要与四邻明确界线,经四邻签字认可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签署意见。二要明确方法。有林地申请的主体为林木所有人和拥有林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由其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合作造林的,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义务植树使用的林地和栽植的林木,树随地走,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在非林业用地上栽植的树木,不进行林地使用权登记,如权利人提出申请,可以进行林木所有权登记。
  (三)完善体系,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造林和服务体系,加快绿化步伐,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林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一要建立和完善营林造林机制。坚持“谁造、谁有、谁管、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通过承包、拍卖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废弃地和其它宜林地造林绿化步伐。个人承包造林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交纳土地承包费,负责造林绿化,收益全部归已;拍卖宜林地使用权的,将宜林地按实际亩数进行公开拍卖,明确使用年限,进行造林绿化,林木收益全部归个人。二要加快和完善林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发展政策,鼓励、引导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投资林业建设,壮大林业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后劲;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尽快完成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流转体系建设,为有流转需求的各种主体搭建平台,提供咨询、林权变更登记、信息发布和资产评估等业务服务。
  六、方法和实施步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