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天津市骨干私营企业支持与服务的办法
(津个私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对骨干私营企业鼓励支持和服务的力度,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骨干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过规定程序推荐、评选和审核被市政府授予“天津市百强私营企业”和“天津市先进单位”称号的私营企业。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荣誉称号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免费向社会公布,增进社会公众了解,促进社会公众监督,并及时将骨干企业名单及变化情况通报市各有关单位。
三、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要建立重点私营企业定点联系制度,确定联系领导,明确联系人员,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急难的问题。市和区县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企业列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文件、信息和相关资料发放范围,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多方位信息服务和协调服务。
四、列为向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年检免检的资格对象。对获得荣誉称号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
五、列为融资、担保重点帮扶对象。作为金融机构评定诚信企业和信用等级的依据。组织企业与金融和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与洽谈,建立信誉和诚信联系。对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企业,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帮助其解决直接融资的申办程序等各种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骨干企业联合建立担保公司和依法成立产业投资信托公司,吸纳民间资金转化为投资资本。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相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与骨干企业合作。对企业参与文化外贸、商业展览、演出、产品出口等活动,按照《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文外发[2004]54号)规定,给予后援支持和资金支持,为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全方位服务。对企业参与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以及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资质证等事项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以多种方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进一步拓宽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