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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配套专业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2年12月1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在我市确立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制度,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有效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两年,随着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项目不办理准许交付使用证,违规入住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群众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强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工作的管理,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做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企业以任何方式允许业主入住均被视为违规行为。市建委将责令整改,并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处罚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采取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其开发资质等方式处理。

  二、建立准入预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销售合同约定入住时间六十日前应当向准入证发证机关进行申请,该项目将被纳入预审计划安排。准入预审将每半月召开一次,安排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日期前45-50天进行。预审会将召集各配套部门及涉及准许交付的验收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准入预审。预审将针对该项目配套及工程验收进行综合审查,对项目是否可以如期竣工进行测评,并协调解决部分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问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入住十五日前根据审批职责到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办证。发证机关对拟批准准入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时无群众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办理发证手续。

  四、各区建委及配套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供水、雨污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项配套及公建配套工程,属项目区内的专项配套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对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配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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