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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资质动态管理。
  市建委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以企业报表、项目手册、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抽查和现场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一)关于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动态监管。
  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建立开发项目的项目手册。开发企业应当按项目手册内容要求,记录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至项目竣工验收各个主要环节的主要事项,并定期报市建委备案。项目手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市建委根据开发企业开发经营、企业信用等实际情况,对开发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企业报送有关材料,开发企业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现状与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企业的业绩、信用情况等,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关于资质注销。
  没有开发计划、不再保留资质的企业,应当到市建委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手续。注销资质的企业,如有新的开发意向,可重新申请取得资质。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建委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销企业资质,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加强资质证书管理。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活动中,应当主动向公众出示资质证书。
  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当审查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无资质证书或持过期失效的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严重违规的开发企业,如果项目开发尚未结束,市建委将先行降低资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暂定资质证书仅限于解决未结束项目的遗留问题,不得开发其他项目,项目结束后注销资质,并通报工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
  五、加强异地开发管理。
  具有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应持下列资料到我市建委办理资质事项备案手续:
  1、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5、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其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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