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股权变更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更后30日内到市建委登记,并提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简介及近三年无不良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记录的证明文件。
开发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如发生变更,应当在10日之内书面告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依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信用档案进行变更。
(三)关于不良从业记录。
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1、企业违反《
公司法》有关规定抽逃注册资金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信用档案;
2、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立项、建设、销售、交付使用等手续,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相关负责人信用档案;
3、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因不规范经营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投诉不积极解决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
4、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所开发的项目未按要求进度竣工造成工程烂尾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信用档案;
5、企业违反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肢解项目以虚假手段获得计划备案手续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信用档案;
6、企业拒不参加年检被注销资质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经理信用档案;
7、企业因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同时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四)不良行为企业及人员处理。
开发企业出现不良记录的,向社会公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吊销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不良记录的,予以警告。
(五)信用评价。
市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开发企业信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市建委通过信用档案管理等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差的企业将结合资质年检和动态管理,对企业资质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