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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依据全市开发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凡在其他企业任职的,或有房地产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不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三)关于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拟任主要负责人信用审核。
  企业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应当提交股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工作简历,以及企业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和工作简历。
  以上人员需同时提供近三年无不良房地产开发行业从业记录的证明文件。近三年有房地产开发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的,信用审核不予通过。
  上述各主要审核事项中,有任何一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开发企业资质。
  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撤销资质,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股东和相关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二、强化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市建委把企业信用档案作为考核开发企业有无不良经营行为的重要依据,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建立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一)关于备案建档。
  企业应当在通过资质照前审查、取得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持下列文件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建立信用档案:
  1、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及简介;
  2、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任命文件和工作简历;
  3、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简历、任命文件和劳动合同;
  4、企业聘用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简历和劳动合同。
  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市建委提供的企业资质相关资料,建立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关于信用档案更新。
  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影响到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市建委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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