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6]863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及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
市建委将依据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对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一)关于注册资金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位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以外币出资的,按国家外汇市场当日汇率折算。
企业办理房地产开发增项,应提交企业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设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设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的货币形式企业净资产应当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注册资金审查不予通过。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核。
开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财务、统计等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配备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4名以上,并配备持有中级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上述人员应当是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
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照前审查,应提供房地产管理、建筑技术、财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