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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3日)停止执行

山东省价格听证简易程序暂行规定(试行)
(鲁价调发〔2003〕120号 2003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山东省听证目录的商品、经营性服务项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在降低价格及收费标准,或制定(包括调整,下同)价格及收费标准对社会影响较小的,价格听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

  制定听证目录外商品和服务价格需要听证的,一般采取简易程序。

  第三条 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价格听证(以下简称价格简易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简易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第五条 价格简易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价格简易听证过程进行公开报道。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采取价格简易听证方式。

  第七条 价格简易听证一般应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价格简易听证的主要方式有: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

  (三)发放调查问卷;

  (四)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征询意见;

  (五)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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