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向南京体院和局训练中心以外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长年集训队员(以省体育局发文为准),视为向省体校输送。
满分100分。
3、输送奖排名
采集办法:根据县(市、区)当年输送人才排位
评定办法:输送奖排名1-3名得100分;
输送奖排名4-8名得90分;
输送奖排名9-12名得80分;
输送奖排名13-20名得60分;
输送奖排名21-35名得30分;
输送奖排名在36名以后和未获输送贡献奖排名的不得分。
凡所输送的运动员在当年获得奥运会前三名或世锦赛、世界杯、冠军的,该项可直接得100分。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该项可直接得80分。
满分100分。
4、参加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
采集办法:县组田径等比赛成绩册,市队县(市、区)办的以各市文件为依据。
评定办法:
获得甲组1-5名得100分;
获得甲组6-10名得80分;
获得甲组11-15名得65分;
获得甲组16-20名得50分;
获得甲组21-25名得35分;
获甲组26-32名,或乙组前5名得20分;
参加县组田径比赛的得10分;
市队县(市、区)办的其他项目参加省比赛,获集体项目1-3名得60分,4-6名得40分,7-8名得20分;获个人项目名次的,按50%计算。
满分100分
5、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数量
采集办法:有关命名文件
评定办法:
一所国家、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或一所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80分;
一所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40分;
一所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得20分。
满分100分。
(四)体育竞赛
1、举办县(市、区)级体育竞赛
采集方法:县(市、区)体育竞赛计划和相关的竞赛档案(竞赛批准文件、竞赛规则规程、秩序册、成绩册)
评定方法:
(1)举办全县(市、区)运动会(50分);
每4年一个周期举办一次全县(市、区)运动会,参加单位和竞赛项目符合竞赛规程总则,没有举办全县(市、区)运动会不得分。
(2)每年举办县(市、区)级单项体育竞赛不少于10项次(含群体和社体类竞赛项目,50分),未完成的根据未完成数量按比例扣分。
2、承办市级以上体育竞赛
采集方法:省体育局职能部门统计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次数和获表彰情况,市体育局有关职能部门统计市级体育竞赛次数。
评定方法:
承办1次世界正式体育赛事得70分;
承办1次亚洲正式体育赛事得50分;
承办1次全国正式体育赛事得40分;
承办1次省级正式体育竞赛得30分;
承办1次市级正式体育竞赛得10分;
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每个得30分;获得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每个得18分;
获得省体育局全国以上竞赛“最佳赛区”称号每个得15分;
获得省体育局全国以上竞赛“优秀赛区”称号每个得9分;
获国家体育总局单项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每个得8分;
获得省体育局省级体育竞赛“最佳赛区”称号每个得6分;
获得省体育局省级体育竞赛“优秀赛区”称号每个得4分。
正式体育赛事是指单项锦标赛、杯赛等地区性最高级别的体育竞赛(系列赛、分站赛等须记世界排名积分),非最高级别的体育竞赛得分方式为:参赛单位在5个或5个以上的体育竞赛得分按同级别体育竞赛得分的50%计算,参赛单位在5个以下的体育竞赛得分按参赛单位个数记分,每1个参赛单位按同级别竞赛得分的10%计算。以上各级体育竞赛须赛前在省体育局报批或备案,未报批或备案的体育竞赛按同级别同类型已报批或备案的体育竞赛得分的50%计算。满分100分。
3、裁判员队伍建设情况
采集方法:提供举办培训班的有关文件和培训计划、授课教师及学员名单,提供各级裁判员审批文件,查阅裁判员档案等。
评定方法:
(1) 裁判员培养(70分)。
当年新增1人次国际级裁判员得50分,满分70分;
当年新增1人次国家级裁判员得20分,满分50分;
当年新增1人次一级裁判员得10分,满分30分;
当年新增1人次二级裁判员得4分,满分50分;
(2) 裁判员培训(30分)
举办三级裁判员培训班,每举办一期得6分
(五)保障条件
1、体育设施建设
采集方法:各地提供体育设施的权属证明、建成使用的照片证明和场地普查资料或统计资料。
(1)权属为体育局并能满足业余训练、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并对外开放的得满分;
(2)权属为资源整合的,但能满足业余训练需要,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并对外开放(需提供与体育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及政府认可的对外开放的公告或相关文件)的得满分。不能完全保证业余训练需要和对外开放的按50%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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