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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体育强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和《江苏省体育强镇(乡)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的通知


  附件2
江苏省体育强县(市)创建标准和评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建设体育强省的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体育工作全局,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增后劲、上台阶”的工作思路,切实夯实体育工作的基础,不断提高县级体育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体育强省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标准
  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用核心指标“达标”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内容包括:
  (一)组织机构
  1、建有主管体育的政府职能部门,内设2个以上办事机构(含办公室),下辖3个以上体育事业单位。
  2、设有体育总会,并有10个以上体育类社会团体。
  3、设有乡镇体育机构(单位),比例达到100%。
  (二)全民健身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
  2、乡镇(街道)体育健身中心、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体育健身点覆盖率100%。
  3、开展全民健身月活动乡镇、社区覆盖率100%。
  4、万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10人以上。
  5、城乡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体育健身俱乐部建设率100%。
  (三)业余训练
  1、有一所三星级以上业余体校。
  2、创建前四年(含创建四年)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具有与江苏双计分协议的,下同)输送6名运动员。向省体校输送3名运动员可折合成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输送1名运动员,其中向南京体院和省体育局训练中心以外的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长年集训队员(以省体育局文件为准),视为向省体校输送。
  凡所输送的运动员在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锦赛、世界杯冠军,可视为四年向省优秀运动队或向解放军队输送3名运动员。
  3、拥有1所省级以上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训练基地或省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四)体育竞赛
  1、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县综合性运动会(有开幕式、6个项目以上)。
  2、每年举办一次以上全县中、小学生单项比赛。
  3、承办全国或省、市级体育竞赛在全省县级体育工作考核中达到80分以上。
  (五)保障条件
  1、公共体育设施达到新“四个一”要求
  (1)塑胶田径场(400米8道,建有能满足办赛需要的看台或预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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